《禁止传销条例》终于要迎来修订

《禁止传销条例》时隔21年终于迎来修订了,网络传销首次入法,全链条打击时代来了。5月29日向社会公布条例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如果你仔细读完这次《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会发现一个事实:过去那种“抓了人、罚了款、换了马甲继续干”的传销治理困局,正在被一套更严密的制度网所取代。
过去的逻辑是——出了事再查,查到了再罚。
现在的逻辑是——还没形成规模就盯住,露头就严查。
一、最大的突破:网络传销终于有了"身份证"
二十年前写这部条例的时候,谁也没想到传销会搬到互联网上。如今区块链、虚拟币、消费返利、社交裂变……花样翻新的速度,远超立法速度。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一种窘境:明明看着就是骗局,但翻遍法条找不到对应的罪名。
这次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行为,即为网络传销。这意味着,但凡借助电信网络技术,搞拉人头、收入门费、按团队计酬的,一律认定为网络传销。
二、监管不再是"单打独斗",而是一套与时俱进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测体系。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预警制度,可主动去扫描社交平台、短视频APP、支付系统里的异常行为。一旦锁定涉传的网站、APP或账号,网信和通信部门必须配合查封、下架、封禁。
传销团伙想用换域名、改名字来复活?这条路越来越窄了。
更值得关注的是: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能再以"技术中立"当挡箭牌。发现涉传信息,必须立刻停止传输、删除内容、上报主管部门。
同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加强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发现大额交易、可疑资金流向,必须严格上报。
三、罚到什么程度?从“定额罚”到“倍数罚”
过去,对传销行为的罚款以定额罚为主,几十万元封顶。对于动辄吸纳数万人、涉案资金数以亿计的大型传销团伙而言,这样的处罚力度如同“罚酒三杯”,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此次修订的核心变革:改为违法所得倍数罚。将罚款方式从“定额罚为主”修改为“以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为主”。
同时,针对实践中传销账目被销毁、资金流向复杂导致违法所得难以查清的实际情况,条例特别设立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时的罚款区间,避免因无法计算而无法处罚的执法困境。
具体处罚标准:

不仅罚钱,还罚前途。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是信用惩戒的全面引入。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这意味着——一次传销违法记录,可能彻底断送一个人的事业、人生。
四、但也留了口子:避免“一刀切”
立法如果只有重拳出击,缺乏必要的缓冲机制,则可能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误伤无辜。为此,本次修订在加重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引入了容错机制,避免“一刀切”执法。
新增“主观过错免责”条款,为无辜者提供豁免
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应及时停止并纠正。”
这一条款的核心要义在于:
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需要拿出“足以证明”自己不知情、未参与的证据(如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交易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等),否则仍可能承担责任。
“不知者”在一定条件下不罚:对于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经营场所、网络服务、资金结算等帮助的主体,只要能自证清白,法律给予免罚的出路。
附带补救义务:免责的前提是“及时停止并纠正”。一旦发现对方涉传,必须立即切断联系、删除信息或停止服务,否则免责失效。
总体来看,此次修订体现了鲜明的立法态度,在“严厉打击”与“保护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平衡:
对善意第三方:通过举证免责机制,避免因技术中立或业务合作而“躺枪”,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恶意参与者:通过举证免责机制,避免因技术中立或业务合作而“躺枪”,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财产罚:从定额罚改为按违法所得倍数处罚,违法所得越高、罚款越重,打击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
资格罚:信用惩戒直接切断违法人员通过法人外壳规避惩罚的路径;
个人责任:将处罚穿透至直接负责人员,避免出现“处罚了公司,却富了个人”的现象。
全条文变化汇总表

图片来源:道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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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该条例目前为修订征求意见稿(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尚未正式施行。最终文本以正式发布条例为准。